外勤族有加班費了? 認定難、有爭議 - 加班
By Zenobia
at 2015-05-10T15:54
at 2015-05-10T15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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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勤族有加班費了? 認定難、有爭議
【GRi草根影響力新視野╱記者林旻柔】
台灣人有苦拼的幹勁,及許多老闆的過度要求,因而有「過勞島」之稱,超時工作問題頻
傳。日前勞動部祭出新規定,外勤族超時工作將有「跡」可尋,勞工在外工作的出勤紀錄
,不再受限為簽到簿或出勤卡,行車紀錄器、GPS紀錄、手機app打卡和LINE等通訊軟體通
聯,都可以作為出勤紀錄。勞動部所公布的「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」,適
用對象包括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、新聞記者、電傳工作者、車輛駕駛等相關工作者,預計
將受惠超過55萬名勞工。
依據勞動部的規範,所謂在外工作者,包括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、新聞記者、電傳工作者
、車輛駕駛等四類;其中,以外勤業務員所佔人數最多,約有44.8萬人,新聞記者約7800
餘人、大客車駕駛約9萬多人,共逾55萬餘勞工適用此項新規定。
外勤族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,過去很少拿過加班費;不過,有些雇主表示,是因在外工作
的勞工出勤紀錄較難記載與認定所致。這類在外工作者,例如房仲和保險業務員,常必須
在下班時間,客戶才有空看房子、談保險;記者也常因突發新聞必須即時採訪、趕稿忙到
深夜;大客車駕駛則工時較長、經常週末假日都得加班。
勞動部表示,若正常工時(每日8小時)結束後,雇主以通訊軟體、電話等方式要求勞工加
班,必須記載交付工作的起始時間,勞工也可自行記錄出勤時間,並輔以對話、通訊紀錄
或完成的文件送交雇主,要求雇主補登。另一方面,在外工作者可能因客戶需要、或雇主
要求而臨時加班,勞雇雙方可事先約定在一定延長工時的時數內,勞工若認定有加班需求
,可免經雇主同意先加班,事後將加班工時告知雇主,雇主必須記載。
因為勞動部的指導原則規範,要勞工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,並輔以對話、通訊紀錄或
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;倘若勞工沒有紀錄並交付雇主,日後勞檢時,雇主拿不出
出勤紀錄,雇主將免罰。對於這種「自己的工時自己記」的作法是否恰當有待商榷;此外
,如果勞工加班是因雇主的要求,但所有工時記錄的舉證責任全都在勞工身上,是否有欠
公平?雇主負責指揮監督,難道不用負任何責任?種種的細節,值得勞動部與相關單位繼
續研議討論。
值得一提的是,根據國際顧問公司的統計,歐洲、亞洲、北美的雇員辭職的前三名原因分
別是加薪太慢、發展機會不高、以及加班過多。對大部份員工而言,都是到了忍無可忍的
地步,才會想到辭職;而其中,「加班過多」名列第三,可見多數勞工並不喜歡因超時工
作而影響生活。有智慧的雇主,應該在此刻勞動部公布新的規定之時,好好的與員工溝通
、愛才惜才,畢竟好的人才難覓;而唯有勞資雙方有明確的溝通,才能有雙贏的結果。
http://grinews.com/news/2015/05/09/%E5%A4%96%E5%8B%A4%E6%97%8F%E6%9C%89%E5%8A%A0%E7%8F%AD%E8%B2%BB%E4%BA%86%EF%BC%9F%E3%80%80%E8%AA%8D%E5%AE%9A%E9%9B%A3%E3%80%81%E6%9C%89%E7%88%AD%E8%AD%B0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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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GRi草根影響力新視野╱記者林旻柔】
台灣人有苦拼的幹勁,及許多老闆的過度要求,因而有「過勞島」之稱,超時工作問題頻
傳。日前勞動部祭出新規定,外勤族超時工作將有「跡」可尋,勞工在外工作的出勤紀錄
,不再受限為簽到簿或出勤卡,行車紀錄器、GPS紀錄、手機app打卡和LINE等通訊軟體通
聯,都可以作為出勤紀錄。勞動部所公布的「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」,適
用對象包括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、新聞記者、電傳工作者、車輛駕駛等相關工作者,預計
將受惠超過55萬名勞工。
依據勞動部的規範,所謂在外工作者,包括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、新聞記者、電傳工作者
、車輛駕駛等四類;其中,以外勤業務員所佔人數最多,約有44.8萬人,新聞記者約7800
餘人、大客車駕駛約9萬多人,共逾55萬餘勞工適用此項新規定。
外勤族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,過去很少拿過加班費;不過,有些雇主表示,是因在外工作
的勞工出勤紀錄較難記載與認定所致。這類在外工作者,例如房仲和保險業務員,常必須
在下班時間,客戶才有空看房子、談保險;記者也常因突發新聞必須即時採訪、趕稿忙到
深夜;大客車駕駛則工時較長、經常週末假日都得加班。
勞動部表示,若正常工時(每日8小時)結束後,雇主以通訊軟體、電話等方式要求勞工加
班,必須記載交付工作的起始時間,勞工也可自行記錄出勤時間,並輔以對話、通訊紀錄
或完成的文件送交雇主,要求雇主補登。另一方面,在外工作者可能因客戶需要、或雇主
要求而臨時加班,勞雇雙方可事先約定在一定延長工時的時數內,勞工若認定有加班需求
,可免經雇主同意先加班,事後將加班工時告知雇主,雇主必須記載。
因為勞動部的指導原則規範,要勞工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,並輔以對話、通訊紀錄或
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;倘若勞工沒有紀錄並交付雇主,日後勞檢時,雇主拿不出
出勤紀錄,雇主將免罰。對於這種「自己的工時自己記」的作法是否恰當有待商榷;此外
,如果勞工加班是因雇主的要求,但所有工時記錄的舉證責任全都在勞工身上,是否有欠
公平?雇主負責指揮監督,難道不用負任何責任?種種的細節,值得勞動部與相關單位繼
續研議討論。
值得一提的是,根據國際顧問公司的統計,歐洲、亞洲、北美的雇員辭職的前三名原因分
別是加薪太慢、發展機會不高、以及加班過多。對大部份員工而言,都是到了忍無可忍的
地步,才會想到辭職;而其中,「加班過多」名列第三,可見多數勞工並不喜歡因超時工
作而影響生活。有智慧的雇主,應該在此刻勞動部公布新的規定之時,好好的與員工溝通
、愛才惜才,畢竟好的人才難覓;而唯有勞資雙方有明確的溝通,才能有雙贏的結果。
http://grinews.com/news/2015/05/09/%E5%A4%96%E5%8B%A4%E6%97%8F%E6%9C%89%E5%8A%A0%E7%8F%AD%E8%B2%BB%E4%BA%86%EF%BC%9F%E3%80%80%E8%AA%8D%E5%AE%9A%E9%9B%A3%E3%80%81%E6%9C%89%E7%88%AD%E8%AD%B0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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